司法院院字第815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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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11 頁 | |
被告於責付後潛行逃逸,固得令受責付人找交被告,但除受責付人確有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情事,應受刑事制裁外,不得將其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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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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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責付後潛行逃逸,固得令受責付人找交被告,但除受責付人確有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情事,應受刑事制裁外,不得將其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