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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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71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再犯吸食鴉片判決確定後,未經交醫施戒斷癮,因故保外,又吸鴉片,如其初犯曾經勒令戒絕者,應依修正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前段處斷,與該確定判決所處之刑併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