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99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9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5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71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再犯吸食鸦片判决确定后,未经交医施戒断瘾,因故保外,又吸鸦片,如其初犯曾经勒令戒绝者,应依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前段处断,与该确定判决所处之刑并执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