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85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85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5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5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結夥執持槍械拒捕係犯該罪應具備之條件祗須有人攜帶槍械而已足緝私條例所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