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須先從事偵查因偵查而得有證據依再適當之條理辨認足斷為嫌疑而後可聲請預審或起訴若僅有偵查之動機自不足稱為犯有犯罪嫌疑
檢察官聲請預審並無特定某犯罪行為係某人所為之認識時祗應依通常之預審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