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98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8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6 頁 | |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對於住宅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證據物件及可沒收之物件存在者,得為搜索,無論證據曾否獲到,不負刑事責任,但密告人如有誣告之故意,應負誣告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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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6 頁 | |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對於住宅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證據物件及可沒收之物件存在者,得為搜索,無論證據曾否獲到,不負刑事責任,但密告人如有誣告之故意,應負誣告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