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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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5 頁 | |
撤回上訴應於裁判前為之,刑事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於第二審,判決後再上訴,經第三審判決發回更審,即不許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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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5 頁 | |
撤回上訴應於裁判前為之,刑事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於第二審,判決後再上訴,經第三審判決發回更審,即不許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