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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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8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8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8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撤回上訴應於裁判前為之,刑事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於第二審,判決後再上訴,經第三審判決發回更審,即不許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