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16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16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不能包括刑律所稱官員之內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