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6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6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0 頁 | |
童養媳之婚約既由其父母代為訂定後,又代為其主婚另嫁,是否合法純係民事問題,不構成刑法上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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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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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之婚約既由其父母代為訂定後,又代為其主婚另嫁,是否合法純係民事問題,不構成刑法上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