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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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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童养媳之婚约既由其父母代为订定后,又代为其主婚另嫁,是否合法纯系民事问题,不构成刑法上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