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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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00 頁 | |
省立學校校長如經中央或省政府任命,即係依法從事公務之職員,當然包括於刑法第十七條公務員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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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00 頁 | |
省立學校校長如經中央或省政府任命,即係依法從事公務之職員,當然包括於刑法第十七條公務員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