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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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2 頁 | |
按法院因訴訟無事物管轄權而駁斥之判決已確定者,該判決羈束其後訴訟繫屬之法院,在修正民事訴訟律第四百八十三條有明文規定,來呈關於第二審管轄疑問,依同律第五百三十二條自可準用該條辦理。至徵收訟費與管轄係屬兩事,如訴訟價額確在千元以上,自不因第二審屬於地方法院遂可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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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2 頁 | |
按法院因訴訟無事物管轄權而駁斥之判決已確定者,該判決羈束其後訴訟繫屬之法院,在修正民事訴訟律第四百八十三條有明文規定,來呈關於第二審管轄疑問,依同律第五百三十二條自可準用該條辦理。至徵收訟費與管轄係屬兩事,如訴訟價額確在千元以上,自不因第二審屬於地方法院遂可減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