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1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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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2 页 | |
按法院因诉讼无事物管辖权而驳斥之判决已确定者,该判决羁束其后诉讼系属之法院,在修正民事诉讼律第四百八十三条有明文规定,来呈关于第二审管辖疑问,依同律第五百三十二条自可准用该条办理。至征收讼费与管辖系属两事,如诉讼价额确在千元以上,自不因第二审属于地方法院遂可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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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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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院因诉讼无事物管辖权而驳斥之判决已确定者,该判决羁束其后诉讼系属之法院,在修正民事诉讼律第四百八十三条有明文规定,来呈关于第二审管辖疑问,依同律第五百三十二条自可准用该条办理。至征收讼费与管辖系属两事,如诉讼价额确在千元以上,自不因第二审属于地方法院遂可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