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96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6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6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工商同業公司、行號,依修正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七條前半之規定,雖應加入公會為會員,但在未加入以前,并非公會會員,其對於代表大會議決之案,自無共同遵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