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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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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6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6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6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暫准援用之郵政條例,乃關於郵政事業之特別規定,其因遺失掛號、快遞郵件及保險郵件,包裹、保險包裹所負之賠償責任,自應適用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