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17日 |
甲告訴乙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檢察官認有誣告嫌疑將其羈押,甲乃提起自訴,同時檢察官亦以甲犯誣告罪提起公訴,該自訴部分經判處乙之罪刑後,無論已否確定,法院對於公訴部分如認甲成立誣告罪,仍應依法判決,初無停止審判之餘地。至乙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如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自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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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17日 |
甲告訴乙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檢察官認有誣告嫌疑將其羈押,甲乃提起自訴,同時檢察官亦以甲犯誣告罪提起公訴,該自訴部分經判處乙之罪刑後,無論已否確定,法院對於公訴部分如認甲成立誣告罪,仍應依法判決,初無停止審判之餘地。至乙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如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自得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