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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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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8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13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告诉乙犯伪造文书等罪,经检察官认有诬告嫌疑将其羁押,甲乃提起自诉,同时检察官亦以甲犯诬告罪提起公诉,该自诉部分经判处乙之罪刑后,无论已否确定,法院对于公诉部分如认甲成立诬告罪,仍应依法判决,初无停止审判之馀地。至乙受有罪之判决确定后,如合于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款之情形,自得声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