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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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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8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13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告訴乙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檢察官認有誣告嫌疑將其羈押,甲乃提起自訴,同時檢察官亦以甲犯誣告罪提起公訴,該自訴部分經判處乙之罪刑後,無論已否確定,法院對於公訴部分如認甲成立誣告罪,仍應依法判決,初無停止審判之餘地。至乙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如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自得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