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放贖典物之訴,第一審判決主文載為被告應將某處不動產放於原告贖取者,乃含有原告應提出原典價之意思,被告提起上訴請求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增典價之額數,不得據此謂其上訴非法律上所應准許,若被告不提起上訴致該判決確定者,不得另行提起請求增加典價額數之訴,但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另行起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