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288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401、403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非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後,在提起抗告中原審推事未停止訴訟程序逕行判決,不能認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