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8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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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4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401、403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非当事人声请推事回避经裁定驳回后,在提起抗告中原审推事未停止诉讼程序迳行判决,不能认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