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現行律載戶絕二字係指一家而言戶絕財產出典與人非應繼之人無找價作絕之權唯應繼在最先順位之人得為保存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