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9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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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53號解釋 |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54號解釋》 |
大理院統字第955號解釋→ |
爭管寺院係為住持之身分者應歸地方管轄至事物管轄之合意管轄既經廢止自不能以曾在控告審未經主張即不許以管轄錯誤為上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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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管寺院係為住持之身分者應歸地方管轄至事物管轄之合意管轄既經廢止自不能以曾在控告審未經主張即不許以管轄錯誤為上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