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争管寺院系为住持之身分者应归地方管辖至事物管辖之合意管辖既经废止自不能以曾在控告审未经主张即不许以管辖错误为上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