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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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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8、403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違反印花稅法不服罰鍰裁定提起抗告之案件,抗告法院誤為逾期而駁回,經發見係收發人員錯填日期,自應由原抗告法院重為適法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