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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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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9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98、403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违反印花税法不服罚锾裁定提起抗告之案件,抗告法院误为逾期而驳回,经发见系收发人员错填日期,自应由原抗告法院重为适法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