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國籍法第十二條既祗視定依自願歸化外國取得外國國籍者應經內務部許可則喪失國籍人之妻及未成年子隨同取得外國國籍自毋庸經過許可程序
喪失國籍人之遺產承繼應視其本國法若何不能僅以其子之己否成年及是否取得該外國籍為解決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