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籍法第十二条既祗视定依自愿归化外国取得外国国籍者应经内务部许可则丧失国籍人之妻及未成年子随同取得外国国籍自毋庸经过许可程序
丧失国籍人之遗产承继应视其本国法若何不能仅以其子之己否成年及是否取得该外国籍为解决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