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61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61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61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1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包賭收規情形不一應就具體案件研究其應否構成犯罪不能一概認為賭博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