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67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
(一)在匪區供職人員參加非法鬥爭合於刑法內亂罪規定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一款高等法院有一審管轄權,惟如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實施之區域,應由同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機關審判,至因鬥爭慘害人民兼有以強暴脅迫使人交付財物之行為時,如與所犯內亂罪有牽連關係,應併由上述機關審判。
(二)匪區供職人員如以路劫為鬥爭之內容者,不分首從均應由前述機關審判。
(三)係事實問題不屬解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