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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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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6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5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在匪區供職人員參加非法鬥爭合於刑法內亂罪規定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一款高等法院有一審管轄權,惟如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實施之區域,應由同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機關審判,至因鬥爭慘害人民兼有以強暴脅迫使人交付財物之行為時,如與所犯內亂罪有牽連關係,應併由上述機關審判。

  (二)匪區供職人員如以路劫為鬥爭之內容者,不分首從均應由前述機關審判。

  (三)係事實問題不屬解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