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6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來電所述情形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各款之規定情形不符,不得請求離婚,惟妻如於結婚時未達結婚年齡,得依同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請求撤銷結婚。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6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來電所述情形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各款之規定情形不符,不得請求離婚,惟妻如於結婚時未達結婚年齡,得依同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請求撤銷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