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6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59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9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來電所述情形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各款之規定情形不符,不得請求離婚,惟妻如於結婚時未達結婚年齡,得依同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請求撤銷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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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59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9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來電所述情形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各款之規定情形不符,不得請求離婚,惟妻如於結婚時未達結婚年齡,得依同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請求撤銷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