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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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98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
國民兵團之區隊後備隊官兵暨鄉(鎮)保隊預備隊官兵均係地方民兵部隊性質,如非正式軍校出身,曾授武職之長官,皆不能視同軍人,除其犯罪依法應受軍法審判者外,仍應由該管法院審判,院字第二一四二號解釋與此有異之部分,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