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6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9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5、31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自訴人在檢察官偵查未終結前均得提起自訴,檢察官於提起自訴以後仍繼續偵查,並為處分,無論檢察官是否知有自訴之存在,而其自訴之效力均不受其影響,該處分如係不起訴,應認為無效,如係起訴,則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諭知不受理,並就該自訴案件受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