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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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9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5、31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诉人在检察官侦查未终结前均得提起自诉,检察官于提起自诉以后仍继续侦查,并为处分,无论检察官是否知有自诉之存在,而其自诉之效力均不受其影响,该处分如系不起诉,应认为无效,如系起诉,则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谕知不受理,并就该自诉案件受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