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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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98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国民兵团之区队后备队官兵暨乡(镇)保队预备队官兵均系地方民兵部队性质,如非正式军校出身,曾授武职之长官,皆不能视同军人,除其犯罪依法应受军法审判者外,仍应由该管法院审判,院字第二一四二号解释与此有异之部分,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