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1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62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2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83 頁 | |
兵役法雖已修正公布施行,其施行法尚在擬訂中,在該施行法未頒布以前,原有兵役法之各種子法,與新兵役法不相牴觸部分仍准適用,業經軍事委員會呈奉國民政府本年三月二十七日渝文字第四六六號指令准予備案在案。甲乙丙同胞兄弟三人均係現役及齡男子,甲乙二人既經徵集入營服行現役,顯係同胞半數以上現役在營,無論其家庭生計是否由丙獨負,依現尚有效之修正兵役法施行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某丙雖係現役及齡男子,亦應予以緩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