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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2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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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1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2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2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82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98 條 ( 29.01.1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基於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拍賣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嗣後該判決雖經上級法院判決廢棄,買受人取得之所有權,仍不因此而受影響,縱令該不動產尚未點交於買受人,及買受人所繳價金尚有一部未經債權人受領,債務人亦僅得請求債權人返還其所為之給付,及賠償其所受之損害,不得請求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