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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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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6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6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縣教育會職員之選舉,依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區教育會代表每一人有一表決權之規定,其法定人數自應為全體代表之過半數。

  (二)出席縣教育會之區教育會代表,依上述施行細則同條之規定,其任期為一年,如任期已滿未被連選,不得再行出席參加第二屆教育會職員之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