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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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县教育会职员之选举,依教育会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区教育会代表每一人有一表决权之规定,其法定人数自应为全体代表之过半数。

  (二)出席县教育会之区教育会代表,依上述施行细则同条之规定,其任期为一年,如任期已满未被连选,不得再行出席参加第二届教育会职员之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