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3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1日 |
甲、乙二人訟爭土地所有權,經第一審予以假處分,在未判決確定前,甲在該地擅行耕種,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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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1日 |
甲、乙二人訟爭土地所有權,經第一審予以假處分,在未判決確定前,甲在該地擅行耕種,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