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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3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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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乙二人讼争土地所有权,经第一审予以假处分,在未判决确定前,甲在该地擅行耕种,应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