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3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0日 |
原呈所述情形,僅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擅為移轉所有權於日偽之處分,不能發生效力,其所有權自仍屬於共有人全體,惟中央政府就日偽所付之價金,對於擅為處分之共有人有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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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0日 |
原呈所述情形,僅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擅為移轉所有權於日偽之處分,不能發生效力,其所有權自仍屬於共有人全體,惟中央政府就日偽所付之價金,對於擅為處分之共有人有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