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93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93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3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5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19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呈所述情形,僅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擅為移轉所有權於日偽之處分,不能發生效力,其所有權自仍屬於共有人全體,惟中央政府就日偽所付之價金,對於擅為處分之共有人有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