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35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0日 |
原呈所述情形,仅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擅为移转所有权于日伪之处分,不能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自仍属于共有人全体,惟中央政府就日伪所付之价金,对于擅为处分之共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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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0日 |
原呈所述情形,仅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擅为移转所有权于日伪之处分,不能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自仍属于共有人全体,惟中央政府就日伪所付之价金,对于擅为处分之共有人有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