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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3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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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3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1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呈所述情形,仅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擅为移转所有权于日伪之处分,不能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自仍属于共有人全体,惟中央政府就日伪所付之价金,对于擅为处分之共有人有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