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2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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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00 條 ( 19.12.26 ) |
(一)民營公用事業,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固不得加入外股或抵借外債,但公司發行債券與抵借外債之性質不同,其發行之債券若為無記名式,則與一般流通之無記名證券同,自不能受該條之制限,若發行記名式之公司債券,或無記名式債券請求改為記名式債券,均應受該條之限制。
(二)民營公用事業之營業權,為民法第九百條所定權利之一種,自得為債務之擔保,但因擔保債務之結果,致營業權有所移轉,非依民營公用事業第七條規定經監督機關核准,不生移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