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2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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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1 頁 | |
(一)公民權之受限制,以市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列舉者為限,凡不在該項列舉之內者,均得享有公民權。
(二)市組織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百零四條既對於坊長及坊監察委員候選人之資格特設規定,則不具此資格者,自不能當選,至各坊有無合格之人,乃事實問題,不在解釋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