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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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1 页 | |
(一)公民权之受限制,以市组织法第六条第二项各款所列举者为限,凡不在该项列举之内者,均得享有公民权。
(二)市组织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各款及第一百零四条既对于坊长及坊监察委员候选人之资格特设规定,则不具此资格者,自不能当选,至各坊有无合格之人,乃事实问题,不在解释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