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87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無關會議事項之不法言論,仍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