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73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7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3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8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员在会议时所为无关会议事项之不法言论,仍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