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87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员在会议时所为无关会议事项之不法言论,仍应负责。